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公告期屆滿后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告期為七日。擬對蘇DG060*(車輛識別代號:JE4NR52M7EJ002280)的帕杰羅牌小型越野客車發生的2起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F向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發布《關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告知公告》,予以公告公示。
附件:關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告知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偵查)大隊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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